住建部发文,招投标不得看资质证书原件,保证金只保留10项!

发布时间:2018-03-07 09:14:00 浏览次数:323

住建部发文,招投标不得看资质证书原件,保证金只保留10项!

近年来,住建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指出,招投标不得看资质证书原件,同时, 住建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分发文,取消了多项保证金,目前建筑企业涉及到的有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等10种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得到业界广泛关注。


官方发文:不得强制外地建企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甲供材项目,施工企业提供3%增值税发票!

   近日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如果发现有地方政府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争夺税源,施工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的城乡建设厅(局)举报。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通知》明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目前建筑业有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通知》将原文“可以选择”删除,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除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外,没有其它选项。这就意味着,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项目就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以往,施工企业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此次修改,对施工企业而言可以说是有利的。这也是《通知》中最让施工企业欢欣鼓舞的一点。
     《通知》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预收款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这一点与之前相比没有改变,此次《通知》给予了再次确认。但对于企业来说,预交部分税款,有一定的减少占用资金的效果,有利于企业的现金流。
  建筑业在开展“营改增”试点以前,营业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试点以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营业税取消后,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收没有了。《通知》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虽然企业希望能够在同一个地点缴税,但从事实上看,企业享受了建筑服务发生地提供的服务,应当缴税。而从全行业的视角来看,这项政策也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道路、桥、闸通行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广大建筑业企业来说,这也是一则利好消息。


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政策条文,今年5月前全部清理!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再次联合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要求: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反垄断法》和《意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清理重点包括: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时限:各地在2018年5月之前,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永别了,保证金!

建筑企业目前都要交哪些保证金呢?



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政府采购招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设立单位:财政部

征收标准: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征收程序: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返还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设立单位:财政部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返还时间: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工资保证金 
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

设立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征收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征收程序: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返还时间: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设立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征收标准: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征收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返还时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征收程序: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返还时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 
暂为人民币20万元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人民币20万元。

征收程序: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实质性开展业务前,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返还时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 
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征收程序: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返还时间: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 
不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设立单位:商务部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

返还时间: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毕或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取回履约保证金保函

保证金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1月8日,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联合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印发文件《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保险保单与工程建设领域常规保证金或保函具备同等效力。此项政策出台,标志着建设工程企业可以用更低的成本、更为便利的保险单获得与传统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相同的履约保证效力,是一项实现为企业减负,助推实业发展的利民惠民的金融创新举措。

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为一大型建设企业签发了一笔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替代履约保证金900万元,这是湖北省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保险“首单”。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03月28-30日(28日报到)青岛市,04月19-21日(19日报到)北京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

企业可以购买保证险来代替缴纳保证金。“建工保证险”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建设保证金替代机制,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阶段和环节。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金额往往能达到项目合同总额的15%以上,且占用时间较长。“建工保证险”则低廉得多,如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只需购买几万元的保险。

企业购买此种保险,就不用再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按照试点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有同等效力,各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等保持一致。

同样是在1月初,厦门保监局联合市建设局、厦门市金融办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运用保险机制降低建筑企业的资金成本。 

运用保险机制降低建筑企业的资金成本。一是制定了详细的操作办法为保险运用扫清操作障碍。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保证金缴交形式之一,各担保受益人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二是推行险种覆盖全面。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等5个险种。三是简化理赔手续,方便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明确承诺在列名责任项下,接到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索赔要求时,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四是鼓励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投保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

湖北省、厦门市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早在住建部于去年5月提出开展工程质量保险等8项试点工作后,多个省市就已经迈出了以保险取代保证金的大胆一步。

2017年6月广西省印发《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要求广西各地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通过鼓励和带动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目前,广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人民保险等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均已在该区尝试开展相关业务,并已出具了保险保函。

2017年5月四川省印发《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该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险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

2017年1月1日,浙江省起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就可以为工程担保。

2017年3月份,云南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投入运行,太平洋产险签下云南省首单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

如果将视线拉得更远一些,可以看到领导部门调整保证金的思路可以概括为“先精简,再替代”。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按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

据报道,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你们看看,居然还有信用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等等。我到基层调研最初听到时还以为是段子呢!

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住建部发布建办市函[2017]460号文,明确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每季度要把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形成书面报告,进行上报,明确要求各省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7年7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也已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银行保函可替代预留保证金。

关于保证金,国务院和住建部近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逐步淡出保证金,以社会力量来兜揽风险。这样的举措将会为苦逼的工程企业省下多少资金?光是质量保证金这一项,根据2016年全国房屋工程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10万亿元、质量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3%测算,就有约3000亿元的资金可以释放。再算上投标、履约、工资三项,可释放资金的体量将超乎想象。这一正在轰轰烈烈展开的改革,必将成为工程企业的一大福音!


相关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6]4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03月28-30日(28日报到)青岛市,04月19-21日(19日报到)北京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注:本段文字不属于财税〔2017〕58号文通知内容。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文件

 

税总发〔2017〕9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一)持续开展宣传辅导。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作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各类政策安排和优化服务措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专业指导,协调整合培训资源,积极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二、规范市场行为,强化合规意识

(四)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地税务部门要强化对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及时处理建筑材料销售企业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发现建筑材料销售企业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数据,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方不一致的工程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积极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引导建筑企业从供应商筛选、内控机制建设、采购合同规范等方面完善流程,规范采购渠道和财务管理,提高进项税抵扣比例,合理降低税务负担,以营改增试点推动建筑企业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经营水平

(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细化工程总承包合同,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合同各方要合理运用市场机制分享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实现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成效的最大化。

(七)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注重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建筑行业各相关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改善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企业的诉求和行业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九)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利益调整深刻,各地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持续平稳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2017年9月6日

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2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2017年12月5日

附件:

2017-2018 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以下称《意见》)明确了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有序清理存量政策。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做好2017-2018 年清理工作,突出清理重点,明确清理要求,把握清理节奏,现制定2017-2018 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一、清理主体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拟定本地区和本部门具体清理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反垄断法》和《意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

重点包括:

(一)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四)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五)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步骤

清理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梳理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月,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查阶段:2018年3月之前,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部门、本地区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三)公开清废阶段:2018年5月之前,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汇报阶段:2018年7月之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区、市)、各部门汇总本地区和本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8年11月之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省(区、市)和各部门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进行纠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清理工作的督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四、清理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照时限有效推进清理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加强督促和指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加强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解析】


此政策出台,一些地方的区域保护政策就不再有市场了。以江西为例: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要求法人、建造师及五大员出场。还有实施ABC库,即一个项目参加招投标选20家企业入围,A库进12家、B库进5家、C库进3家,资质范围内可以承包的工程却有不同等的待遇。


破除区域保护,对于需要进入外省承接工程的建筑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此政策还有一个信号,建筑弱企也要着实加强自身的实力,树立信誉和品质,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否则今年5月起,大批外省企业进入,弱肉强食的建筑市场必将淘汰弱者。

                                        (转自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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